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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穆长春: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

  • 2022-09-15 20:08:42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资料图片)

9月15日,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在十一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表示,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价值特征。

他认为,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并通过币串交付完成所有权转移,实现支付和结算的同步完成。这不仅明确了交易用户间数字人民币的权属关系,而且为交易的结算最终性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保障,避免信用、流动性等风险。

穆长春谈到,价值特征是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确立的基础。“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特征是通过币串形式体现的。但其价值并不在于币串本身,而在于被赋予的国家信用,是一种‘抽象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货币职能实现的基础。”

与实物人民币相似,数字人民币是一般等价物,以人民币“元、角、分”为基本计价单位,可以衡量司法管辖区内一切商品的价值,体现其价值尺度的特征;作为支付手段,持有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它进行财物交换、债务清偿等有价值交换的活动,体现其交换媒介的特征;同时,数字人民币的价值由国家赋予,具有最强的公信力。用户通过对数字人民币的合法占有和控制,享有对应价值,实现价值贮藏的目的。但值得强调的是,加密算法等技术增强了数字人民币的不可重复花费、不可非法复制伪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赖等特性,保障了币串作为数字人民币价值载体的可靠性、安全性。

穆长春分析,从法律角度,数字人民币具有价值特征,在法律上具有“物”的属性,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他表示,“数字人民币属于特殊动产。用户使用数字人民币时,将根据其代表的价值实现财物交换,完成债务清偿。同时,数字人民币作为交换媒介,其流通性远远超过其他财产,一经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不可再使用,是典型的消费物。”

而价值特征赋予数字人民币货币的法律属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穆长春提出,数字人民币同实物货币一样,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数字人民币以币串体现价值,储存在用户在运营机构端开立的钱包内,并通过钱包进行支付结算。用户是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人,通过对钱包的占有和控制实现对数字人民币所有权的公示。而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是以币串交付的方式完成的。支付完成后,付款人失去对交付金额的数字人民币的占有和控制,收款人获得所有权,收付款双方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余额和币串信息同步发生变化。

“从法律角度来看,支付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而具体到数字人民币,穆长春谈到,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与实物现金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收付款人进行点对点支付和结算,同步完成货币价值从付款人向收款人的转移,实现支付即结算。

他特别谈到,传统电子支付方式存在“零点法则”。所谓“零点法则”是指,破产宣告从破产宣告之日的零时起开始生效的破产法规则,所产生的后果是当日凌晨至宣告破产时这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都是无效交易。为了避免争议,国际上普遍通过立法予以特别规定,排除“零点法则”在支付结算领域的适用,实现对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性保障。而数字人民币天然具有结算最终性,不受“零点法则”的影响,具有法律确定性。

“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具有物权属性,用户享有钱包内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不属于运营机构资产,不计入运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同时,从数字人民币系统层面看,一旦支付指令通过有关系统验证,便具有无条件执行和不可撤销的特点,支付结算完成的时点即为所有权转移完成的时刻,保证了支付结算的最终性。”穆长春谈到,即便运营机构破产,用户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也不纳入破产财产,不受“零点法则”影响。此外,数字人民币是央行货币,央行是流动性的最终提供者,使用央行货币进行货币结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结算最终性。

标签: 债务清偿 人民银行 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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